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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中藥:《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究技術指導(征求意見稿)重磅發布,這幾類中藥改良型新藥無需臨床試驗!
來源: | 作者:摘錄人:邱小菊 | 發布時間: 2023-01-09 | 237 次瀏覽 | 分享到:

2023年1月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CDE)發布《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究技術指導(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突出了“三結合”審評證據體系在中藥研發過程中的重要性,若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支持依據充分的,可不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和探索性臨床試驗。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


本次征求意見稿基于中藥研發現狀及實際研發需求,針對中藥增加功能主治、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改變已上市中藥給藥途徑,及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等不同情形,重點對不同改良情形下的中藥改良型新藥研發的藥學、藥理毒理及臨床研究相關技術要求進行闡述,成稿及發布前后歷程接近一年,下面海博特帶您一起梳理意見稿,給您劃重點!

 

這三類中藥改良型新藥無需開展臨床/非臨床試驗

 

        1、對于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改良型新藥,若其“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支持依據充分的,無需開展非臨床藥效學試驗”。

       2、對于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改良型新藥,若其“使用劑量和療程不增加,或上市前已完成的相關毒理學研究支持其延長周期或增加劑量的,無需開展毒理學研究”。

       3、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僅以提高依從性為改良目的者,若“通過對比研究顯示改劑型后藥用物質基礎和藥物吸收、利用無明顯改變,且被改良產品為臨床價值依據充分”的,無需開展臨床試驗。

 

這三類中藥改良型新藥需要開展非臨床試驗

 

       1、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以提高安全性為改良目的的,“如果改良涉及生產工藝、輔料等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應進行相關的毒理學試驗”。

       2、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以提高安全性為改良目的的,“如果被改良中藥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進行相關的毒理研究,且在應用過程中存在明顯安全性擔憂的,應考慮進行相關的毒理試驗”。

       3、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的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應當開展相關的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試驗”。

 

這四類中藥改良型新藥要開展臨床試驗

 

       1、對于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改良型新藥,“對于人用經驗支持依據充分的,可直接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

       2、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以提高有效性為改良目的的,“應當按現行技術要求開展臨床試驗,至少應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原則上應與被改良中藥對照進行優效性設計,以說明針對原功能主治的有效性優于被改良中藥”。

       3、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以提高安全性為改良目的的,“至少應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證實在有效性未降低的情況下,改良后較被改良中藥顯著地降低了重要的安全性風險,同時未增加新的不可接受的不良反應”。

       4、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的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應當開展相關的探索性臨床試驗、確證性臨床試驗”。

 

這三類中藥改良型新藥的研究方法需參照有關要求

 

       1、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以提高依從性為改良目的的,若有“不符合無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情況或有明顯安全性風險擔憂者,應與藥審中心溝通,制定適宜的研發策略”。

        2、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給藥途徑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若要“改變已上市中藥給藥途徑的制劑,其改良目的及立題依據可參考改劑型的相關要求”。

       3、 對于改變已上市中藥給藥途徑的制劑類中藥改良型新藥,“因改變給藥途徑可能伴隨著工藝變化導致物質基礎或吸收部位的變化,通常應按照中藥改良型新藥的相關要求開展研究”。

 

改良型新藥藥學研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改變給藥途徑、改變劑型、改變生產工藝或輔料的中藥改良型新藥應圍繞臨床應用優勢和產品特點分別說明新給藥途徑、新劑型、新生產工藝或新輔料選擇的合理性。

       2、生產工藝、輔料等發生改變的,應說明相關變化情況,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相關要求進行研究、評估,提供研究資料。

       3、中藥改良型新藥的質量控制水平應符合目前對中藥改良型新藥質量控制的要求,可在臨床試驗期間繼續開展相關工作,在上市前完成質量標準提高工作。

 

中藥改良型新藥說明書撰寫原則

 

中藥改良型新藥說明書主要包括“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警示語、臨床試驗、藥理毒理”等五大部分,征求意見稿也對說明書的撰寫原則進行了規定:明確若無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應與所選被改良中藥保持一致;被改良中藥相關部分表述不規范,則應規范表述;開展臨床試驗/非臨床者,表述通常根據臨床/非臨床試驗結果補充、刪減、完善相關部分內容。

 

小結

 

       近年來,我國中醫藥市場不斷發展,隨著需求的不斷增長,市場也不斷擴大,國家十分重視中藥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出臺一系列政策促進中醫藥的傳承與發展,中醫藥產業也成為國家重點監管產業之一,中醫藥監管監管嚴格化、規范化是大勢所趨,未來,借助國家政策的優勢與支持,中醫藥產業也將將會高速發展,各類中醫藥企業及中醫藥服務企業應該緊跟政策趨勢,不斷規范自身行為,力爭為中醫藥科學監管事業、中醫藥產業的良性發展做出貢獻!

 

       海博特深耕中醫藥行業13年,專注于中醫藥上市后再評價工作(中藥二次開發、大品種培育),成立至今已完成400余個臨床項目,其中上市后再評價項目占比過半,已成功培育27個中藥大品種。海博特以質量為先的高效運營模式,積累多年的項目經驗、醫院資源、專家資源、數字化壁壘,在中藥上市后再評價領域構筑起護城河。2023年,海博特將繼續深耕中醫藥行業,攜手中醫藥行業同仁,在后疫情時代,打造出更多優質中醫好藥,讓中華民族瑰寶——中醫藥助力健康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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